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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市监局:严厉查处“带头提价造成连锁涨价”“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”等行为

2022-01-12| 来源:互联网| 查看: 317| 评论: 0

摘要: 12月9日,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。为有效推进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,维护良好的市场价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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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2月9日,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。

  为有效推进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,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,保证防疫物资及公众生活必需品等商品价格稳定,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,现提醒告诫如下:

  一、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》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》《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》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,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,共同参与保供稳价,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。

  二、各经营者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产品(口罩、抗病毒药品、消杀用品、医疗器械等)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主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,成本未发生变化的应继续按现价售卖。对购进成本发生变化的,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正常时期水平。

  三、各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商品对应处设置价格公示栏(牌)或标价签,遇有变动则及时变更公示内容。

  四、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各有关经营单位的监督执法力度,对发现有“带头提价造成连锁涨价”“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”“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未发生明显变化,以牟取暴利为目的提高价格”“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”等行为者,将依法严厉查处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五、各经营者要认真对照本提醒告诫书,积极开展自查整改。欢迎社会各界加强监督,发现价格违法行为的,请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,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核查处置。对于情况严重、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,将予以公开曝光。

(文章来源:界面新闻)

文章来源:界面新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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