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iscuz! Board 首页 资讯 查看内容

资讯

订阅

男子与女网友发生性关系并拍下后,敲诈女网友及其母亲被起诉

2021-11-11| 来源:互联网| 查看: 317| 评论: 0

摘要: 湖北孝感,19岁男子辛某在社交软件认识女子张某后第十八天,二人就开房发生性关系,过程中,心存歹念的辛某......
红色警戒2尤里复仇

湖北孝感,19岁男子辛某在社交软件认识女子张某后第十八天,二人就开房发生性关系,过程中,心存歹念的辛某拍下张某裸照,后二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。不久后,辛某以要伤害张某家人、公开二人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及裸照等为要挟,向张某索要钱财。张某被迫共计支付32320元后,辛某仍不罢休,并以同样的方式继续向张某索要10万元。

被张某拒绝后,今年4月16日,辛某又以同样的方式,将敲诈对象改为张某母亲朱某并向其索要10万。殊不知,朱某并未退让,次日便报警。目前,辛某因敲诈勒索罪被检方起诉。(来源:12309)

以案说法:

在刑法里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罪名,常见有盗窃罪、诈骗罪、敲诈勒索罪等,至于怎么区分,主要是看使用的手段,盗窃是秘密窃取、诈骗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、敲诈勒紧是恐吓威胁或要挟。

本案中,辛某为了非法占有,早在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时,就故意拍下裸照,随后更以此恐吓、威胁和要挟张某及其母亲朱某合计13万余元。辛某的行为,已构成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犯罪情节。

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,敲诈他人财物2千-5千元以上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的,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;敲诈3万-10万元以上,数额巨大或情节恶劣的,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;敲诈30万-50万元以上,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恶劣的,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。

具体到本案,辛某敲诈勒索13万余元,属数额巨大的,但敲诈10万元的行为,已经着手实施,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,根据《刑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犯罪未遂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、减轻处罚。

网络交友是时下主要社交方式之一。但众多实践案例证明,并不是所有人都仅仅是想交友那么简单,因此,提醒大家在网友交友时,切勿轻信任何人,以免造成个人人身与财产安全的损害!

对于辛某的行为,你有什么看法么?

我是@以身说法!关注我,从案例中看人生故事,学法律知识!

分享至 : QQ空间

10 人收藏


鲜花

握手

雷人

路过

鸡蛋

收藏

邀请

上一篇:暂无
已有 0 人参与

会员评论

关于本站/服务条款/广告服务/法律咨询/求职招聘/公益事业/客服中心
Copyright ◎2015-2020 润泽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.
Powered by 润泽网 X1.0